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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意:烟台市劳务派遣方式雇佣残疾人就业减免残保金平博要点更新

发布时间:2024-03-21 19:50:14 点击量:

  平博为进一步规范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切实维护残疾人和用人(工)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市残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和市税务局《关于落实鲁残联函〔2022〕18号文件规范劳务派遣形式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烟残联函〔2022〕14号)要求,现就规范全市劳务派遣形式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作以下提示。

  (一)劳务派遣残疾人(以下简称“被派遣残疾人”)是指依法与劳务派遣机构(以下简称“派遣机构”)建立劳动关系,并被派遣至实际用工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的残疾人劳动者。

  (二)被派遣残疾人必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山东省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平博。

  (三)派遣机构(含跨地区)派遣残疾人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发放工资、办理社会保险等,并参加用工单位所在地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派遣机构不得有与被派遣残疾人只签合同不实际上岗、工作岗位和地点与协议不一致等违规行为。

  (一)从2022年4月1日起,非山东省就业年龄段并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在我市初次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就业的不再给予认定。

  (二)2022年4月1日前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就业 (含非本省)的,继续给予认定平博。

  (一)派遣机构、用工单位应当担负起以劳务派遣形式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责任,本着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做好被派遣残疾人就业保障相关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二)每年残疾人就业审核联网认证期间,各级残联、税务部门联合对辖区内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申报情况组织联合检查。对派遣机构平博、用工单位申报材料不实、重复计算、弄虚作假、损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等情况,一经发现取消当年被派遣残疾人计入任何一方按比例就业人数的资格,并将其失信行为向作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部门进行通报。

  雨燕残保金特别提醒:企业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减免残保金必须满足以上政策要点,任意一项不符合政策要求也无法减免残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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