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博「大消费专题」餐饮行业商标保护分析及要点
平博传统服务业是指为人们日常生活提供各种服务的行业,一方面是指需求是传统的,即其需求在工业化之前就广泛存在的,一般包括历史悠久的行业:餐饮业、旅游业、商业等。另一方面是指生产方式是传统的,传统的生产方式是指“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餐饮服务和传统商业是这类服务的代表部门。
餐饮业具有传统服务业的一大特点:劳动密集型,即就业者不需要很高的技术或知识。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生产社会化程度和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以来,服务业的发展也经历了有效益发展到低谷徘徊再到恢复成长的曲折经历。餐饮业经历了起步、数量型扩张、规模连锁发展和品牌提升战略四个阶段,发展速度极快。
市场未动,商标先行。企业的品牌战略纵然有征服世界的雄心壮志,也要从小小的一枚商标开始。作为品牌建设的第一步,商标申请尤为关键,因为它关系到一个企业的未来发展。商标保护是指对商标依法进行保护的行为、活动,商标保护也是指对商标进行保护的制度(程序法或实体法)。
商标保护的作用在于使商标注册人及商标使用权人的商标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告知他人不要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追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份子的相关责任。保证广大的消费者能够通过商标区分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同时,最大限度的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识。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加之地方保护、对侵权获利的疯狂追逐等因素,商标侵权行为不时发生。但商标权被人为划定
成“禁”(禁用权)与“行”(专用权)的不一致。在“行”的方面,权利的效力仅及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商标法第五十一条),但在“禁”的方面,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近似的商标(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这样就造成了商标权侵权行为认定的任务十分复杂和艰巨。有鉴于此,本文作者拟对商标侵权行为的相关内容进行一番探讨,以有助于今后的工作。
行为人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承担赔偿的责任行为是要承担赔偿的责任的,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中国《刑法》有专门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平博,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很多餐饮老板对自身商标或者品牌不够重视,一开始只顾着开店做生意,等到想扩张却发现商标被人注册,对方甚至要求你给钱买商标,也有的被倒打一耙,把正牌的变成假冒的,不给钱就只能换品牌,最后自己辛苦经营起来的品牌为他人做了嫁衣。
很多餐饮品牌商标遭到山寨仿冒,打官司索赔,赔偿金还不如对方收取的一家门店的加盟费多。相反,餐饮企业打官司维权的过程却太漫长太繁琐,取证、找律师、上诉……这样的流程走下来,山寨仿冒的品牌门店可能已经开了上千家。因此,很多品牌基本上都放弃了维权。
1、王老吉与加多宝——多年纠纷终于尘埃落定持续多年的拉锯战,王老吉与加多宝的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今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对“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均作出了重要贡献,双方可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共同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11月,加多宝官网宣称,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就加多宝与王老吉公司、广药集团“怕上火”广告语一案的终审裁决:加多宝公司一直使用的“怕上火喝×××”等广告语句式改用在“加多宝凉茶”产品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撤销广州中院一审判决,并驳回王老吉公司与广药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这意味着,两家凉茶企业也将共享“怕上火”的广告语。战则两伤,和则两利。持久的消耗战或许只会对双方和社会资源造成巨大的浪费,放眼长远,共享无疑是对双方最好的安排。
2、南北稻香村——一场旷日持久的血战曲艺有流派之争,武术有门户之斗,老字号纠纷也不稀奇,比如由来已久的南北稻香村商标之争。
2017年9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北京稻香村诉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苏州稻香村立即停止在电商平台销售及宣传带有“稻香村”扇形标识、“稻香村”标识的糕点等产品。苏州稻香村此后提交复议,请求撤销这一保全裁定,同时提供6000万元作为反担保。9月2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再次下发裁定文书,解除了对苏稻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这意味着,苏州稻香村可以继续在电商平台上使用“稻香村”标识。解决“稻香村”的争议需要法律,也需要企业的胸怀与格局。希望双方早日解决争端,让稻香村走出国门,成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民族品牌。
3、“海底捞”商标克隆案件----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海底捞”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连云港金尚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停止侵犯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底捞公司)“海底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相关损失平博。
据悉,第983760号“海底捞”文字商标最早由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海底捞火锅店申请注册,于1997年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42类餐馆、临时餐食、自助餐馆等服务项目上。2010年,“海底捞”商标注册人经核准变更为海底捞公司。然而随着“海底捞”知名度的提升,各种傍名牌的山寨“海底捞”也在各地纷纷出现。2011年海底捞公司正式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沈阳市6家涉嫌傍名牌的山寨“海底捞”火锅店。据海底捞公司官方网站公布的“关于海底捞商标维权信息的公告”显示,仅在2012年,海底捞公司就在山东、山西、河北、甘肃、天津、武汉等多地进行相关商标维权,涉诉案件近10余起。对于餐饮行业的傍名牌现象,2005年时任中国烹饪协会副秘书长的边疆表示,这一方面体现出企业对自身品牌的保护不够重视,包括在商标注册上,没有把和自己品牌相似的名称全部注册,缺乏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技巧;另一方面,一些企业存在跟风意识,缺乏守法意识,为提高知名度而将他人的商标拿来作为自己企业的名称。
餐饮山寨太普遍 维权刻不容缓。类似以上的情况,在知名餐企里不算少见。可以说平博,餐饮界里绝大部分知名餐企,都有被他人模仿、抄袭或照搬的悲惨经历。以往,被侵权的餐企可能因为嫌麻烦和难以收集证据等原因选择不维权、不起诉,但近年来,已有不少法律意识高的餐企,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碰上侵权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若出现未经许可,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自己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伪造、擅自制造等严重行为,构成犯罪的,可向公安报案,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驰名商标保护案件中法院秉持“按需认定”“个案认定”等基本原则外,其特殊之处在于,侵权方如果实施了大量涉知名企业与知名人物的商标抢注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明显。关于赔偿数额确定中,应全面、详尽论述了确定赔偿数额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彰显制止恶意囤积商标行为的司法态度。法院应在加大驰名商标保护力度、规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引导社会公众尊重知识产权等方面,具有良好的裁判导向与示范效果。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等相关规定。该解释第九条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对于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类似商品上确定其保护范围时,要注意与其驰名程度相适应。对于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类似商品上确定其保护范围时,要给予与其驰名程度相适应的较宽范围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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